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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哪些權利

業主有哪些權利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2、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對業主的投票權作了新增和修改的規定。

3、如在日常生活中,小區的維修資金的繳納都是在購房時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統一支付的,如果小區的維修資金被使用後,需要續交,就需要適用該規則來決定相關籌集事項。另外,本條還明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為業主共同決議事項,並需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工程建設專案的投資人或投資人專門為工程建設專案設立的獨立法人。業主可能就是專案最初的發起人,也可能是發起人與其他投資人合資成立的專案法人公司;而在專案的保修階段,業主還可能被業主委員會(由獲得了專案產權的買家或小買家群體組成,在國外也被稱為業主法人團)取代。在中國傳統的基本建設投資與建設行政管理體系中,業主也被稱為建設單位。

業主是在區分所有建築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築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築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業主是在區分所有權制度下的一個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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