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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去哪裡投訴

拖欠工資其全稱應該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近年來,企業拖欠或不發職工工資的現象在逐年的增加。面對這樣的情形,不少勞動者都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不清楚要找哪個部門解決,那麼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為了幫助各位勞動者追討工資,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具體答案。

本文目錄

1、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

2、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3、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

4、公司不發工資去哪裡投訴?

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去哪裡投訴

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去哪裡投訴 第2張

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處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提醒: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如果在現實的生活中老闆沒有按時發工資的,大家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和仲裁,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去哪裡投訴 第3張

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

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拖欠工資達到30及以上的,就構成違法拖欠工資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從上文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介紹中可以知道,要是用人單位在自然要結束後,超過30天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話,那麼就可以視為拖欠工資。此時,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單位及時補發工資外,還可以進行索賠。

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處理?拖欠工資多久構成違法?去哪裡投訴 第4張

公司不發工資去哪裡投訴?

公司剋扣勞動者工資本身就是很可惡的了,然而有的公司更甚,居然直接不發勞動者工資。面對如此情形,作為拿不到工資的勞動者來講,其應該到哪裡去投訴呢?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投訴。

勞動者在拖欠工資的維權中需注意: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相關法律條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公司不發勞動者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