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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場流行議罪罰款制度:犯錯後繳“議罪銀”即免罪

清乾隆年間,官場上流行“議罪罰款”制度,說白了,議罪罰款制度就是官員犯了錯,上繳一筆“議罪銀”便可免罪。《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四十八明載:

清官場流行議罪罰款制度:犯錯後繳“議罪銀”即免罪

“官員承問引律不當,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及應擬‘監侯處決’人犯錯擬‘立決’者,承審官降一級呼叫,審轉官降一級留任,臬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議罪罰款制度開始施行時,目的只是針對一些較小的過錯,在尚不足以撤職降職的前提下使用,讓官員感到有點肉疼,以便從此更加嚴謹為官。但後來事情悄悄發生了變化。來看當時被罰款的封疆大吏李質潁給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於浙江巡撫任內未行奏參王燧,情願罰銀十萬兩;粵海關監督任內奏事錯誤,情願交銀二萬兩;四十六七兩年關稅盈餘短少,部議賠銀三萬六千餘兩;廣東鹽案不實,情願罰銀十萬兩。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過造辦處廣儲司共銀十四萬兩,其餘十一萬六千餘兩,理宜竭力湊繳,按限完納,庶於寸衷稍安。但現在變產湊交,一時售賣不及,又恐有誤限期。

奴才晝夜惶悚,無計可施,唯有叩懇聖主恩施格外,準於明年起每年作為二季,交銀一萬五千兩,奴才得以設法竭力,及時估變交納。”

奏疏中,李質潁承認四次工作失誤,累計認罰26.6萬兩銀,但繳納罰銀14萬兩後,說一時難以湊齊,請求寬限。儘管奏疏有哭窮之嫌,但動輒數十萬兩銀子,已不止於對官員的懲罰。目的由懲治轉為斂財,其遺患無窮。

首先,“議罪銀”沒有明確的數額。皇帝不說罰多少,受罰者自己就只能往高裡報,萬一報少了,皇帝不滿意,給頂回去,那就喪失了繳錢免罪的機會。沒有規矩,而又是慣例,潛規則最終只有敗壞綱紀的份。

其次,交了錢就可以免罪。受罰者食髓知味,會喪失對瀆職違法的警惕。反正花錢就能擺平,那就屢犯屢罰、屢罰屢犯,千錘百煉。花錢免罪,無疑是犯法瀆職這種普世罪惡的包庇與縱容,引發社會對善惡判斷的失序。

第三,受罰者白花花的銀子拿出去了,他還得拼命把這些錢掙回來。即使不為盈餘,他也得把這個窟窿堵上,想方設法摳錢。這種情況下,哪裡還有心思理政,哪裡還會想著為民服務?他得先為錢服務。最重要的是,他通過什麼方式搜刮錢財?當然是違法手段,你能指望他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掙辛苦錢?那樣猴年馬月他也掙不夠這筆鉅款。於是,一層層盤剝下去,最後都轉嫁到最底層的老百姓身上。

那麼,被罰的錢哪裡去了呢?如果進入國庫,用於發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罷了。而事實上這些錢最後都進了內務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賬戶。

據說,廣儲司銀庫所收罰款,每月都要將數目開單呈報給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開報時要逐項列報罰款人之姓名,繳款數目,以及已繳未繳情況,再由和珅轉奏皇帝。

皇帝清楚著呢,誰少給了都得收拾他。官員犯錯,皇帝得錢,豈不快哉。搞來搞去,那些高階官員成了皇帝的“抓錢手”。

說起來,“議罪銀”也不是誰都能繳的。你以為犯了錯繳個錢就算完事,其實非也,這還有個資格的問題,最起碼得跟皇帝有著很深的淵源或者交情。皇帝恩典你,才給你這樣的機會。

實在不行,也可以走上層路線,通過皇帝的大管家和珅來完成。和珅一輩子沒做過地方官,沒有在基層刮地皮的經歷,卻坐擁海量財富,是何原因?據靠譜的專家分析,這些財富大部分來自於“議罪銀”的回扣或者是通過給皇帝和官員拉皮條得來。

和珅與其助手福長安,曾經專門為奇豐額給皇帝上過奏疏。奏疏說奇豐額在織造任內包庇下屬被追查,“今情願罰繳銀四萬兩,並求轉奏賞給苦差”。意思是希望繳罰四萬兩白銀免罪,再給個官當,即所謂“賞給苦差”。

奇豐額這樣通過和珅給皇帝上奏。和珅在這中間能白替他傳話嗎?少給了都不行啊。乾隆皇帝批示,知道了。其實就是認可了。

當時,有個叫尹壯圖的官員,對“議罪銀”意見很大,上疏請求“永停此例”。乾隆雖然生氣,但也不好否認此事,便振振有詞地睜著眼睛跟尹壯圖說瞎話:

第一,尹壯圖奏請永遠停止罰銀之例,想法不錯,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撫難免偶有過誤,且又非貪汙受賄之罪,若因此革職查辦,一時找不到替代者,從愛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罰款的方式進行薄懲;第三,罰繳的議罪銀都留為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貪縱營私的督撫均繩之以法了,從來沒有以罰銀倖免的人。

尹壯圖自然不服,繼續上疏跟乾隆鬥嘴。乾隆可不慣著他,不久就把他革職了,直到嘉慶皇帝主政,才恢復其職務,但議罪銀造成的危害,卻再也抹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