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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制度是在我國的什麼中規定的

留置制度是在我國的什麼中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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